烟台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方电子)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08-07 119 0

很多股民想要入市,那就要了解股票市场的市场结构,股票市场一般分为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部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购买股票,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烟台东方电子》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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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东方电子的情况怎么样啊??电力研究生的待遇如何???

脑残?????电力专业研究生为什么去南瑞四方,运气好的话在南瑞混上一年工作经验跳到ABB 西门子那才是王道。来了东方只能熬几年低工资跳到南瑞再往ABB 西门子跳。

东方电子已经毁了,再说在烟台这个不适合年轻人创业和娱乐的城市里他的工资待遇必然受制于烟台市的平均工资或者说是山东省的平均工资。因为东方电子的工资总额是受制于市政府的,有限制的。而2001年没走的那批人工资又是相当高,造成后来员工的工资待遇与之相查数以倍计。这个根本矛盾在可见的将来也不会解决掉。今年人才都流失光了。

钱少,无前途。不建议来。相当的不建议!

请问烟台东方电子集团公司是国企还是私企?现在烟台东方电子效益怎样?

东方电子是上市企业,是股份制企业。

企业介绍: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以电力系统自动化、信息化和能源管理系统解决方案为主营业务,是国家和山东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历经30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拥有包括一个上市公司在内的11个权属企业,资产总额达22亿元。现有员工2000余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70.43%,产品覆盖了电力自动化、信息化以及铁路、能源(矿山、油田、大型冶炼与化工)等领域,目前有电厂自动化、保护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配电自动化、电能计量计费管理、企业信息管理、智能通信电源、无线通信等8大系列300多个品种。

公司于1997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998年被确认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了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认证(于2003年10月通过了2000版的换版认证),2001年被认定为国家级软件生产企业。2006年,公司第六次被国家信息产业部评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位居26名,连续6年位列前30名。先后被授予“中国企业管理杰出单位”、“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山东省文明企业”等称号,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气工业协会、中国电工学会理事单位。

平均薪水为:5264元/月

员工组成

东方电子有54.69%的人员为工程师和技术人员,14.06%的员工为销售和服务人员

每周工作时间

82.81%的东方电子员工工作时间在:每周工作 40-49 个小时

9.38%的东方电子员工工作时间在:每周工作 50-59 个小时

0%的东方电子员工工作时间高于:每周工作 60 个小时

7.81%的东方电子员工工作时间低于:每周工作 40 个小时

加班情况

68.75%的员工在工作中需要加班,31.25%的员工不需要加班

工作名称 (RMB/月 ) 平均

软件工程师 ¥5550 00

工程师 ¥14500

研发工程师 ¥5567

技术支持 ¥1833

程序员 ¥7811

销售经理 ¥3170

高级销售经理 ¥15000

销售工程师 ¥2000

科员 ¥1000

售后服务工程师 ¥4900

工程服务工程师 ¥2600

经理 ¥8000

品质技术员1 ¥1930

技术工程师 ¥3800

制图员-实习生 ¥310

部门主管 ¥1800

单证 ¥2000

普通职员 ¥1800

现场工程师 ¥2200

工程部经理 ¥5000

一般员工 ¥1350

图像工程师 ¥17500

研发工程师 ¥3200

助理工程师 ¥3050 ¥3050

员工-外聘员工 ¥4100

软件开 ¥4500

年终奖 ¥3400

烟台东方电子怎么样

东方电子还成吧,楼主怎么不去供电局呢,东方电子肯定是比供电局差远了啊,你去技术中心还好点,如果是去干维修就惨了,全国各地四处跑给供电局安系统,还要请人家吃饭。作为华电校友,我觉得这不是个太好的选择,如果你一定要来烟台工作的话,还不如考虑去山东核电来的好。

补充:供电局要计算机专业的!没关系也能进去,只是要你个人特别优秀才可以,东方电子在烟台算不错的了,进不了供电局进东方电子也成啊,我姐姐就在东方电子,我也是华电的,家在烟台,绝对没瞎说一句

东方电子2021年目标价

6.60元。

1. 公司生产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保护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电能计量计费系统、电气化铁道牵引供电自动化系统等系列产品,将分享大规模电网投资所带来的商机。

2. 公司及子公司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被认定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其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

3. 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每股收益0.0165(元),每股净资产1.3600(元),净资产收益率1.2100%,营业收入621290030.9500(元),同比增减8.3794%;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06172.40(元),同比增减-4.7908%。

拓展资料:

东方电子集团介绍:

1、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2月在烟台市工商局注册成立。1996 年12月1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 股股票 ,并于1997 年1月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以智能电网、环保节能、物联网为三大主业,以软件及外包服务、电子制造及工程服务、民用消费品为三大辅业,是国家和山东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3、 东方电子是中国能源管理系统解决方案主要供应商之一,连续十年以上在国内电力自动化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产品遍及海外15个国家和地区,连续4年出口总额同行业排名第一。 经营状态 开业 成立日期 1981年03月30日 注册资本 19,607.8431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恒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快速 导航 企业文化公司资质主要产品企业荣誉 公司介绍 东方电子1957年5月6日建厂,以电影机械起家。

4、 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了幻灯机、手摇发电机、微波稳幅器、光电式输入机等产品。1975年研制出计算机辅助设备—光电输入机,并于1980年5月为向太平洋海域发射火箭配套试验成功,荣获中国计算机行业第一块国家质量奖银牌。RDG-7和RDG-8A光电输入机为我国1982年10月水下发射运载火箭配套试验成功,受到了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贺电嘉奖。

5、 公司自1982年与山东工业大学合作开发了我国第一台微机电力远动设备开始,企业进入了电力系统自动化领域。 历经50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拥有包括一个上市公司在内的18个权属企业,资产总额达22亿元。现有员工3300余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70.43%。

6、 产品覆盖了发电、输变电、配电、用电各环节以及轨道交通、矿山、油田、大型冶炼与化工等领域,目前有智能变电站系统解决方案、智能调度系统解决方案、配电自动化系统解决方案、集控中心自动化系统解决方案、图像监控系统解决方案、电力信息化系统解决方案、电能量采集及计费自动化系统解决方案、智能电源系统解决方案、数字通信系统解决方案、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解决方案、RFID射频系统解决方案、变频节能系统解决方案等14大系列300多个品种。

东方电子案是什么?

2003年2月8日,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

依据2003年1月9日颁布的《规定》,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应有必要的前置条件,即《规定》第五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本案的依据是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原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作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依据《规定》第五条,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已进入诉讼时效期间。

据悉,在此次民事赔偿案中,被投资者列为被告的包括: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子原高管隋元柏、高峰、方跃;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由于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权机关至今尚未对东方电子作出虚假陈述的认定和行政处罚,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仅指向三自然人,并未认定公司具有单位犯罪,因此,东方电子并不符合《规定》中成为本案直接被告的条件,依据《规定》,投资者无法直接以东方电子为被告提起索赔诉讼。

不过,这并不影响东方电子在将来成为被告。《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因此,在法院受理投资者对东方电子的民事索赔案之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东方电子才有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承销商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上市公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销商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原理,本案中隋元柏等三名高管的造假当属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投资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三名高管因职务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审判机关尚需考虑的是,由于我国尚没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三高管的造假行为使东方电子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此引发对东方电子股东的利益的侵害,股东并无诉得赔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确定东方电子和三高管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权衡。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规定》第七条,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固然可以作为被告,但是目前公开信息显示,该二民事主体并未受到有关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此,依据《规定》第五条,并未进入到被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将此二民事主体列为本案被告,显有不妥之处。

当然,将来一旦有关机关对该二民事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投资者自可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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