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后地方财政来源(两税合一)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07-22 1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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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税合并

就是指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国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要合二为一;

因为,现阶段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有较大的优惠,已经是超国民待遇了。包括各种税收优惠,费用的扣除都比内资企业要宽松,因此内资企业对两税合一要求比较强烈。但是同样外资企业不愿意放弃既得的利益,对此意见很大。所以一直定不下来!

“两税合并”指的是那两种税?

两税合并指外资企业和其他国资企业的所得税统一按25%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叫两税合一。

关于两税合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首先纠正说:“两税合并”应该说是“两法合并”,即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

刘桓表示,两法的实质差别主要是税前扣除标准不同,优惠条例不同。前者比如员工工资扣除标准不一致等,内资企业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后者包括四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二是税率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三是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再结合其他产业性政策等因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2%~24%之间。

在刘桓看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全球鲜见,也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二者之间的差异直接带来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在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情形下,两法合并显得异常迫切。

我们的税制改革已定好“从认身份的普惠制”向“认经营行为的特惠制”转变的基调,两法合并也会遵循这个原则。两法合并后所保留的税收优惠因此也应该向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产业等倾斜。比如写在信产部蓝皮书里的软件、芯片、纳米新材料、能源工程等7大行业就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行业参考,逐步推进。

这样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正是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转型的迫切需求,可以让更多的资本从低端制造流向高端制造,以推动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而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对两法合并又提出了一个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即通过制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抑制继续引进高耗能、污染严重等产业,促进环保、节能等产业的发展。

两法合并不能仅看作是税负高低调整不同集团利益的问题,还应看作是政府经济及社会发展理念的战略转变。不属于优惠行业的外资企业,未来如果投资政府鼓励领域,则不会受到影响。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可能就会退出中国市场。这与中国产业升级换代的目标一致。值得期待的是,两税合并将在客观上推动中国产业的变革。

丛明:不会导致外资撤资

“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定好的调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肯定要推行。”关于两税合并的走向,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明确指出。

丛明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使外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些差异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经营发展。一些国企为了摆脱税负包袱,享受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常常不惜以巨大的代价换取与外商的合资。结果往往被外商控股,导致多年奋斗出来的优质资产拱手相让,另外转制期间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亟待走向壮大的民营经济,在两套税法的运行中劣势更为突出,他们只能背着包袱与实力强大的外资同行打拼。

在加入WTO已到后过渡期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亟待取消这些差别对待,共享“国民待遇”,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据丛明分析,从时间上来看,两税合并方案不可能提交今年的人大会议讨论审议已成事实。之前有报道说,这意味着,两税合并方案最快也要到2007年1月1日才能推行。丛明指出,这一判断不准确。因为事实上,两税合并方案不一定非在人大会上讨论才能出台,只要条件成熟,任何税法都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一旦通过,就可以推行。因此,两税合并随时都可能启动。如果2005年两税合并的提案能通过审议,则按照一个财政年度的执行惯例,最快在 2006年可能推行。

至于税负问题,丛明说不用担心。因为按照方案的设想,两税合并后实行的统一税率在24%~27%之间,比国际平均水平还低;而且两税合并将力争与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同时推出,这一增一减的合力效应,会使外资企业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况且,对外资还会有一个过渡期措施。

值得外资关注的是,两税合一方案已定出“以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区域优惠政策为辅”的改革方向。他分析说,这表明,中国已经在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优化引资结构,利用外资要从数量转向质量了。因为从客观因素看,200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已超过600亿美元,累计利用外资已超过5600亿美元,外汇大大增加,大量热钱进来,现在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外资主要看好中国市场,两税合并不会导致外资撤资。即使有一些外资撤资,中国的经济也不会受到影响。

而从中国方面来看,两税合并后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在客观上引导引资结构的转变。在国家目前抑制投资增长过快的背景下,两税合并还可以抑制地方官员的引资热情,校正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在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下,两税合并也有利于释放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最后丛明也强调,两税合并方案还要增加透明度,不要搞得很神秘,应多听企业的意见,多做解释性工作,把方案搞得更完善,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使外资的担心降到最低点。

顾海兵:没有必要再患得患失

“看待两税合并,首先应正确理解WTO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指出,对WTO的公平原则,其实许多人都有误解,以为一谈WTO,就要绝对地内外平等。实际上,WTO只是个贸易规则,它实质上只是提供了一个各国谈判的平台和场所。任何WTO规则都要符合一国“发展的规则”,WTO就是为了促进世界发展的规则而成立的。一开始WTO只有20多个成员国,现在已发展到了140多个,大家是为了发展的目的走到一起来的。

“不是加入了WTO就要绝对遵守WTO规则,而是要利用WTO规则。千规则万规则,发展是第一规则,任何一条规则都要符合发展的规则。”顾海兵表示,只要有损一国发展,任何规则都要让路,当其超过一国法律界限的时候,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再制定。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外资一般没有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相反,外资如果超过一定的规模反而会受到限制。国外企业能获得国民待遇就很不错了,美、日都是如此,对外资没有任何优惠。发达国家不是靠优惠政策来促进发展,而是靠提供更好的制度和环境。

顾海兵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采取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可以的,但绝不能是长期的,因为这样会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健康发展。顾海兵指出,在两税合并问题上,相关方面没必要再患得患失,时机早就成熟了,不会有任何影响,越晚成本越高,越早越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树立法治国家的形象。

两税合一的简介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也不宜夸大。虽然“两税合一”后国家税收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延缓改革成本会更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十分不合理,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进行并轨。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以下称“两税合一”)这一客观趋势,记者就目前外资的利用状况、并轨前后企业的税赋水平、“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和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王国华教授。 杨崇春:“两税合一”是当前一系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实行一个中等略偏低的税率比例;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前是“两税合一”的最好时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加速,“两税合一”面临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我国税收连续四年的实现了超额增长,2001、2002、2003和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1.6%、15.2%、16%和25.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这就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 王国华:“两税合一”方案仍在酝酿和完善之中,方案成熟后,才能作为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然后颁布实施。今年的人代会没有审议这个提案,说明方案还不太成熟。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不管怎样,两税合一乃是大势所趋。因为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的做法首先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次不能完全体现WTO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赋与内资企业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比内资企业要低得多。这是因为外资企业还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如对内资企业设有计税工资,而外资企业全部的工资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之外,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的投资环境比较差,给予外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也是基本合理的,但在世界范围内,这种扭曲的税制很少见,长此以往,这一优惠变成了外资高于本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而且还导致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实行统一,目前人们最担心的是统一税收优惠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短期内外资是否会考虑撤出资本?

杨崇春:对该问题应做细致的分析。首先,税收优惠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只是一个辅助性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企业征税最低的国家,但他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他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未来走势来看,我国吸引外资诸多有利因素在不断优化,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其次,由于许多国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多数并未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政府。所以说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者有一定影响,但不是最主要影响。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的占60%左右,但为什么外资仍然在以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规模进入中国市场,说明中国国内巨大市场、低价生产要素和全球性市场辐射是外商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这主要表现在外资企业把产品研发等高科技方面投资投在母国,然后利用中国的市场和低价的劳动力以及对外商的优惠条件,在中国完成产品加工后再返销回母国和全球市场,这样把最赚钱的环节留在国内,当然在中国的账本上显示的是亏损。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外商并不是最大的引力,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即使有变化,也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积极性。

王国华: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是“全面优惠”还是“特定优惠”值得认真考虑。目前我们实行的实际上就是“全面优惠”原则,不管外资来源和投资方向,“两税合一”后要考虑采用“特定优惠”原则。 至于有人担心合并后外资可能撤出在华投资,我认为应该不会。有两个原因,其一,外资一旦撤离,首先遭受损失的是外资,因为外资已经在中国付出一定的投资成本。其二,在华经营过程中,外资透过转移价格,已经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实现了转移。中国经济正面临出口过度和利用外资过度的问题,而国内缺乏有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则成为制约下一步发展的瓶颈。以美国在华投资为例,外资在中国的资金成本不高于5%,而从美国在华每年10%左右的投资收益来看,此间5%的差额都被转移到美国。最后,相对周边国家而言,25%的所得税率对外资依然有吸引力。据毕马威会计公司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2004年世界上69个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含地方征税税率)平均为31.6%。其中,印度为35.9%,日本为42%,马来西亚为28%,巴基斯坦35%,菲律宾为32%,韩国29.7%,斯里兰卡为35%,泰国为30%,越南为28%,中国台湾为25%,乌克兰为25%。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更不宜夸大。应当肯定,在开始吸引外资的时候,考虑到外资进入新环境所面临的风险,我国应实行最醒目、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今非昔比,如今外商更看重的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商机,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商的直接投资,不能再用最初的诱惑来吸引外资,否则,只会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中国科技财富》: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体现在哪里?如何通过优化外资使用结构提高其利用效率?

王国华:到200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2004年,中国超过意大利成为第六大经济体。按照 “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经济将比2000年再翻两番,按现行汇率计算,即达4万亿美元,在此期间中国将陆续超过英国、法国和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此过程中,利用外资将继续有助于中国实现既定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对于外资的利用,现在确实面临困惑。一方面,中国的内资闲置,银行有巨额存款,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超过12万亿元;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优惠条件,吸引外来资本。2004年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为640.72亿美元,连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5%都不到。从表象看,企业吸引外资的资金成本并不高,但事实上吸引外资的成本政府比企业承担的更多。因为吸引外资的成本还表现在税收、土地、环境上,还有其他的社会成本。正是由于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成本,才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厂商成本,以此来推动GDP增长。有鉴于此,我们在吸引外资上要有一个统筹考虑,内、外资要有统筹安排。吸引外资首先要考虑资金需求量,在需求量确定后,选择低成本的资本。从厂商角度看,内资成本低就用内资,外资成本低就用外资。从政府角度看,现在要尽可能盘活我们自己的资本。内资不能闲置,银行存款巨额结余是一种极大的资源闲置和浪费。

对于外资的吸引,不仅要考虑规模的大小,还应当考虑结构是否优化。从吸引外资的行业来看,投资农业的规模很小,所占比重很低;投资在第二产业的比重较大,但过多地集中在中小型规模的劳动密集产业、一般加工工业、一般性技术产业。而在能够提高中国工业化水平、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大型项目以及基础工业项目投资则不多。在第三产业中外商投资过多地集中于旅游、房地产、公用事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以及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则投资比重很低。在这些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对外资结构进行调整,不能光看规模,要看引进的效率。要特别关注行业结构,关注究竟什么行业需要外资进入。应该特别注意投向问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管理方法,建立起以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的政策调节机制。从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方面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外资投向过分集中的资源型加工业、房地产业和以落后技术为基础的过剩产业。同时,针对外商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状况,努力改善内地的投资环境,根据地区各自的不同特点,颁布一些更加优惠、切实可行的招商政策,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 《中国科技财富》:并轨后的税率定在什么区间比较合适,对财政收入和吸引外资有何影响?

杨崇春:合并后,税基统一,税率可适当降低。经过综合平衡,改革后的名义税率在25%-26%比较合适。对于老企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从1994年税改经验看,外商对于当时的改革办法比较满意,改革实施后企业不但没有减少,发出现大量增加的事实。

短期来看,合并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发展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会进一步增长。

王国华:使得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带来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一些假独资、假合资的“假外资企业”屡屡出现。“假外资”是指那些通过其他渠道“走出国门”,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的资本。 “假外资”其实也算是外资,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都是外资。“假外资”是内资实行“税收套利”的产物,是对税率最敏感的外资,一旦税率升高,这些资本就会撤离。

内外资企业并轨后,企业所得税应当选择25%左右的单一比例税率。从国际上看,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税赋调查发现,他们基本上都采取了单一的比例税率,总的税赋都在20%-25%的幅度内。相对20%-25%的国际所得税通常区间,来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已经达到,但实际税赋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赋高于这个比重,并轨之后内外资企业都将保持在25%的水平,真正体现市场法则。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如果给予外资企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有无必要?

杨崇春:“两税合一”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赋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反差,可给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样给外资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力度,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认为,给外资企业一个5年的过渡期,应该是足够的,时间拖延太长,将大大减弱“两税合一”的积极效应。

王国华:在设定的过渡期内,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保证了外资的应有利益,但是内资企业还是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实际上对内资企业的不公平还是没有消除。国民待遇和平等待遇不是一回事。国民待遇指的是对外商不歧视,给予优惠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违反了市场平等原则。其次,过渡期会给外资企业带来政策漏洞,比如期限一到,它们又可能采取新的防范手段抵消政策变动给他带来的不利影响。

两会提出的“两税合一”指

酝酿多年的两税合一问题,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

中国税务网_“两税合一”专题

那么,两税合一究竟包括什么内容,两税合一合什么?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行法人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尤其内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独立核算企业界定纳税人,新的所得税将来要走向法人所得税。第二,确立国民企业和非国民企业概念。主要针对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界定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第三,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管税率水平选择有多高,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第四,进一步调整税收优惠。今后税收优惠要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更加体现产业政策要求。

有关研究也表明,两税合一主要应当包括: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法人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的好处在于,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可以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税率,在考虑内资企业现行税负和世界范围内所得税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目前众多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简化归并,统一实行一个中等较低的比例税率。统一税基,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控制,实行税式支出。

外资吸引力不减

在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对外资的吸引力会不会下降?这也是议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表示,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和判断:外商投资决策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市场潜力,二是政局稳定情况,第三是劳动力成本,第四是土地附加资源价值,第五是优惠政策。这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过程中,保持与周边国家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同样可以使税制在优惠政策调整情况下依然保持较强的竞争力。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照顾,照顾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最后实现平稳过渡。从以上几方面考虑,有理由认为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并不会对吸引外资带来太大负面影响,不仅不会影响对外资的吸引力,还会提高吸引外商投资的水平。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在新一轮税制改革里是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完善的所得税制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在税收方面,所得税能承担起更多更重要的责任。刚刚颁布不久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已经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相关内容写入其中。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有理由相信,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将是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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