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投资怎么办?美盛财富通为你支招,本文章是关于《北京养老保险》的内容,如有帮助请点个赞吧。
2022年北京市养老保险企业最低缴纳857.60元,个人最低缴纳428.80元,企业最高缴纳4515.36元,个人最高缴纳2257.68元。
拓展资料: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缴费总基数的16%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
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北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30万元。2020年北京市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910元,60%的计发基数就已经接近6000元了。60岁退休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30万元个人账户余额,每月领取215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不同地区能领到的钱数额不一样。以北京为例,在北京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社保的参保人,退休之后能够领到829元左右的养老金。
居民社保也包括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一般每年都有12个缴费档次可以选择,政府也会根据参保人的缴费档次提供一定的补贴。
所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无关,是由退休当地统一确定的。
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档次只有一二百元,北京作为一线城市最低档次相比其他城市来说还是高出不少的,2019年的最低基数为每年100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710元。
按照政府每年80元的补助计算,加上利息,保守估计每年至少有1100元,这样计算下来,参保人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就是:
个人账户养老金:1100*15年/139月=119元;
基础养老金:未考虑每年增幅,保守按照710元计算;
总养老金:119+710=829元。
我国的养老金一直遵循的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所以,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我们还是建议大家能够提高一些缴费基数和延长缴费年限。当然,在社保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档次较低一些的缴费标准。
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这样的:
1、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1000元到9000元之间自行选择缴费金额,并按不同缴费标准享受补贴。
2、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77元,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北京 市 养老保险 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 退休 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 保险法 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 企业年金 ,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 工资 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 养老金 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 继承 ,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 退休年龄 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 ,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 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看完本文之后,你是否学习到新的知识?想要学习炒股、基金或者期货等投资知识,敬请关注我们的网站,一品玉知识网为你带来实用的投资干货技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