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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的含义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即负责让双方联系起来),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的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可能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间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也就是说,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说,居间人就像是媒婆一样,只负责牵红线,但不包成,对男女双方婚后是否幸福不负责。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因此,居间合同都是有偿的。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就成立。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详细,就应按照有关惯例或者当事人以前合作时所形成的习惯行事。(2)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该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③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发生后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然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可以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④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转给委托人或者进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知识点
什么是报告居间?
报告居间就是为委托方提供一个信息,比如你想买大白菜,居间人告诉你东北某地、某人现在有较多的大白菜且价格比较便宜,这个就是报告居间。而媒介居间是居间人要帮你联系,寻找到具体的卖方,给你们牵线搭桥,就像婚介所将男女双方约到一起一样,使你们双方能够进行直接谈判和交易,并为双方进行解释、劝导等。
居间就是中间的意思!一般说得比较多的是中介公司,当然也可以指别的!居间房的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将客户(下家)的定金转交房东(上家),负责上下家签合同、上下家过户、交房、煤气有线过户、结清水电煤物业费等等!
总之就一句话,居间方是有责任把握好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
居间,1.指处于双方之间调解或说合。2. 指居间之人。3. 在其间。4.法律上居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在房地产行业,居间服务就是撮合买卖双方,租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居间合同,居间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居间费用的行为。
居间的意思是: 同居中在双方中间(说合、调解);在其间居间调解。
详细解释:
亦作“ 居闲 ”。1.指处于双方之间调解或说合。《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宾客居闲,遂止,俱解。”《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二:“至于居间说事,买官鬻爵,只要他一口担当,事无不成。”《儒林外史》第十五回:“但此事须一居间之人。” 徐迟 《牡丹》:“ 魏紫 略有所知,她有时就给他们居间出力。”
(2).指居间之人。 明 叶宪祖 《鸾媲记·仗侠》:“还须厚赂居间,免使临期露机。”
(3).在其间。 宋 范成大 《 * 林》诗:“湖路荒寒又险艰,大千空水我居间。” 宋 叶适 《祭石似之文》:“嗟死生之何常,偶形质之居间。”
居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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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买卖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
居间行为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①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如果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则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一般由求租人支付。
②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的,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相关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且乙向甲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行为的基础都是委托。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人就是专项从事居间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人,即: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需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了他人之间的交易,且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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