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公开交易(股票交易公开信息)

sddy008 经验之谈 2022-12-08 97 0

炒股就是买卖股票,靠做股票生意而牟利。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实现套利。买卖股票既能赚钱,也能亏钱。如果不想亏钱,那么了解必要的炒股知识非常重要,接下来为大家分享《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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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交易有哪几种 创业板股票交易的种类

;     相信有很多股民都对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分类有很多不了解,尤其是股初入股市的新手股民们更是不太了解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分类,下面要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创业板股票交易有哪些种类,以供所有不甚了解的股民们参考学习。

      新股上市风险提示标准与主板不同外,其余均与主板相同。因此创业板也是实行T+1制度,最大涨跌幅为上一交易日的10%。

一、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

      二、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主板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1、大宗交易

      参照主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

2、竞价交易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2)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三、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2、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 T+1日可以卖出。

3、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通并在开通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使用深圳A股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市场新股申购和交易。

5、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主板A股标准执行。

6、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五、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主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2、实时行情信息

      与主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

3、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六、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七、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368999)区间,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总共包括了以下的10点。

一、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

二、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五、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六、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九、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十、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十一、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

有关创业板股票的一系列问题一览

;      1.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使用深圳A股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市场新股申购和交易。

2.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3.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通并在开通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 T+1日可以卖出。

5.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主板A股标准执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主板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1.竞价交易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2.大宗交易

      参照主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1.实时行情信息

      与主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

2.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主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3.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创业板是实行T+1的交易规则,单日涨跌福限制10%。

创业板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

      1、首次上涨或者跌达到或超过20%和50%时,将会出现临时停牌30分钟;

      2、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80%时,将对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并至集中竞价收市前3分钟。之后再进行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经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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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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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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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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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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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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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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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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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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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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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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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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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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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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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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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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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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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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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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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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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公开信息的披露规则是怎样的?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 的各前五只股票;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 的前五只股票;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30% 的前五只股票。

投资者需注意,和原有规则相比有三点变化,一是将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二是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三是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1、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存量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扩至20%;

2、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3、实施盘后定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

4、增加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5、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取消其他异动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

6、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设置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

扩展资料

纵观改革方案,改革将把握“一条主线”和“三个统筹”。“一条主线”,即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三个统筹”则是统筹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筹注册制试点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统筹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

改革后的创业板将进一步升级,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模式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的深度融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创业板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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