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风险巨大,各位在投资的时候,想要不断学习与积累经验,将风险规避到最低,本文的文章为《个人投资者》欢迎大家阅读。
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有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区别是:
1. 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2.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即为个人投资者。主要是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无论资金的多少)都可以称为散户。
3. 自然人投资者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投资者。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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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回复你觉得该怎么做呢?http://egdt.zhhpv.net/test/416200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