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小伙伴想学习炒股,但是不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入手,借着今天的机会,美盛财富通给大家讲解一下《医保卡钱可以取出来吗》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医保卡里的钱是不可以取出来的,只能用于你门诊看病或者是买药的时候使用。而且也不允许取这个钱。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内的钱不能取出。特殊情况: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直系亲属提供相关持卡人的死亡证明资料申请提取医疗保险的剩余金额。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医保卡里的钱不能取出来,只能用于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下,医保卡里的钱可以支取使用:
1.医保卡使用终止:如参保人死亡,亲属可凭死亡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2.参保人移民: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3.异地转移:在当地参保后,可把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
医保卡里能取出的钱仅仅是个人账户里的,其所占比例很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会各扣除一定比例,纳入个人账户。一般个人缴纳比例是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单位缴费比例与员工年龄段有关。
法律分析:医保卡里的钱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出来的,它只能用于在医保定点合作药店或诊所购买药品需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治疗费用等。但是如果是存在下面几种特殊情况,医保卡里的钱是可以提取出来的:1.持卡人死亡,医保卡自然而然也就终止了。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提供相关死亡证明材料申请将医保卡中的剩余金额提取出来;2.如果是需要办理医疗保险的一个跨区域转移,可以将医保卡里的金额进行申请提取再转移到外地需接受的医保卡中,这样属于不间断缴纳医保卡,缴费年限还是正常在累积计入;3.如果持卡人是有移民需要,可以申请进行医保卡提取手续的办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日渐完善,医保卡涉及的人群势必越来越广泛,投保人可以拿着医疗保险卡买药、看病,非常方便,而且还有相应的优惠措施。但是,目前来看,大部分城市的医保卡是不能取钱的,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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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是所有参保人员的卡里都有钱,只有符合建立个人账户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卡里会有跟自身缴费标准相一致的金额。而且,个人账户分为当年额度和历年余额两部分。个人账户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历年资金中,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
医保卡能取钱吗?奶爸表示,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依法继承。
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提现,一是参保人在死亡后其继承人又没有参加医保的,则参保人的个人账户里的本金和利息(这些利息是免税的)可以提出;二是参保人离开广州医疗保险统筹区并停保到其它地方参保的,则凭停保的证明可以提取个人账户里的钱。
除了这两种情况,将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是购买药品治病甚至变相提现,都是违规的。
最后,奶爸提醒,“救命钱”不能随便用。个人账户是逐渐积累而成的,有病就用,没病积蓄,在参保人出现大病而需要个人缴纳的费用又较多时,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就会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它是“救命钱”。如果参保人只为眼前利益而随便动用医保卡,很可能因小失大。
医保卡的钱一般不可以取出来,但以下情形除外:单位重复缴费且已结束劳动关系;参保人出国定居;参保人死亡;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返乡;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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