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会(p2p监管)

sddy008 经验之谈 2022-11-25 8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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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p2p的监管措施

法律分析:银保监会对p2p的监管措施:

主要加强一线管控,通过综合施策,全力确保现金流安全,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确保稳定的同时,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挂牌等形式,坚决处置出清与主业协同性不强的海外资产,还有非核心的金融牌照,公司资产规模有了明显下降。纠正错误的发展方式,原来主要是发行了一些中短期理财型产品,现在银保监会通过采取措施,持续降低中短期理财型产品的规模和占比,推动公司全面回归主业。稳步推动引战重组,推动公司逐步实现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程序合法;

(三)过罚相当;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p2p网贷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p2p网贷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网贷平台资质 1、工商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 2、互联网经营资质 《ICP 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3、域名 域名证明 二、合作方资质 1、服务器托管商 《IDC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2、第三方支付机构 《支付业务许可证》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3、担保方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部门:省金融办 三、技术及认证要求 1、网站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 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电子签名认证(第三方CA认证、嵌入式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部门:工信部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部门:国家密码管理局 以上最低法律配置是现行十几部有关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核心法律 法规 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强制性规定。在最低法律配置的基础上,才能搭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调解规则、电子技术保护、第三方 合作协议 等法律文本与运营规则。 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充足的现金流量对于自身的商业活动有着基础性的作用,一旦自己的融资渠道受阻,p2p网贷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而国家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加强,实质上有利于大家的利益。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p2p监管》的内容,最后一品玉知识网小编还是要告诫大家,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新手前期应该小额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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