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有哪些(金融机构有哪些)

sddy008 理财必备 2022-07-17 1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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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具体有哪些?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类企业、资本市场服务类企业、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货币金融服务类】货币金融服务类企业又分为货币银行服务类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企业。

其一、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就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其二、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又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其中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资本市场服务类】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就是证券业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金融服务类】保险业金融企业就是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其他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具体包括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金融机构。

【金融企业的概念】金融企业是指执行金融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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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金融行业的央企都有哪些啊?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3、中国进出口银行 ;

4、中国工商银行 ;

5、中国农业银行;

6、中国银行;

7、中国建设银行;

8、交通银行;

9、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1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4、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5、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16、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17、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

18、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9、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中信集团公司;

21、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22、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一、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二、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三、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四、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五、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一、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职能。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来办理其原来商业银行的业务。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其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依据。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由政策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其最显蓍的特征。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综合、全面管理,通过谋求合理的资产与负债结构,使银行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现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东发展、深圳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恒丰),110家城市商业银行。

二、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保险

保险,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四大类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再保险。1995年10月1日,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施行。我国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有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四、证券

证券,指政府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和有价凭证。主要证券机构简介: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如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证券交易的的场所和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确保证券交易的过程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帐。

著名的国际金融机构有哪些

著名的国际金融机构有: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等。

国际金融机构是多国共同建立的金融机构的总称。分为地区性和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处理德国战争赔款问题,曾在欧洲建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第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是地区性的国际金融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并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这是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其他各地区,也成立了类似的国际金融机构,例如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国际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为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曾先后出现各种进行国际金融业务的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其发端可以追溯到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的国际清算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并相应地建立了几个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实施这一国际货币体系的组织机构。

1957年到70年代,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东地区的国家为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需要,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先后建立起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如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拓展资料:区域性经济机构:

一、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是根据1930年1月20日在荷兰海牙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于同年5月,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日本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三大银行组成的银团共同联合创立,行址设在瑞士的巴塞尔。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之初的宗旨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对德国的国际清算问题。1944年,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该行应当关闭,但美国仍将它保留下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此后,该行的宗旨转变为,增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额外的方便,同时充当国际清算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认缴该行股金的各国中央银行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该行的日常业务。董事会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缴纳的股金,另外,还有向会员国中央银行的借款以及大量吸收客户的存款。其主要业务活动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如存、贷款和贴现业务;买卖黄金、外汇和债券;办理黄金存款;商讨有关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重要问题。国际清算银行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的十国集团(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活动中心,经常召集该集团成员和瑞士中央银行行长举行会议,会议于每月第一个周末在巴塞尔举行。

二、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投资银行是在1957年3月25日,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的有关条款组成的欧洲金融机构。它的成员都是欧洲共同体的会员国,行址设在卢森堡。欧洲投资银行的宗旨是,为了欧洲共同体的利益,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共同体本身的资金,促进共同市场平衡而稳定的发展。该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在非营利的基础上,提供贷款和担保,以资助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项目,改造和使原有企业现代化以及开展新的活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向欧洲货币市场借款。

三、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是1965年3月根据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即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第21届会议签署的“关于成立亚洲开发银行的协议”而创立的。1966年11月,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同年12月开始营业,行址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为亚太地区的发展计划筹集资金,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协调成员国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区域内经济的发展。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缴纳的股金、亚洲开发基金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

四、非洲开发银行

非洲开发银行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的赞助下,于1964年9月正式成立,1966年7月开始营业,行址设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非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为会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协调各国发展计划,促进非洲经济一体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认缴的股本以及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五、泛美开发银行

泛美开发银行于1959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1960年11月1日开始营业,行址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泛美开发银行的宗旨是,动员美洲内外资金,为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项目贷款和技术援助,以促进拉美经济的发展。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认缴的股金、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和较发达会员国的存款。

金融机构有哪些

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央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扩展资料:

职能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 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

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风险类型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同时针对不同的风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战略。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波动而使得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包括价格或利率、汇率因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利波动。

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掉期、期权及在结算过程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带来损失的风险。

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引致损失的风险,包括因公司内部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内部失控的表现包括,超过风险限额而未经察觉、越权交易、交易或后台部门的欺诈(包括帐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

7+4类金融机构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7+4类金融机构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二、分析

7+4类金融组织一般是指属于地方性、专业性公司为主的非主流金融组织。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央行表示,这些机构虽然一直以来属于地方监管部门管理,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三、类金融机构的整体监管导向与脉络

由于类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这一困境,因此最开始时的政策态度往往是倾向于鼓励和扶持的。这主要是因为类金融机构一方面解决了普惠金融领域长尾客户的投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其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又有着各种各样的合作并广泛从事着金融类业务。不过上述情况也导致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如行业运行规则主要有央行、银保监会以及商务部来负责,而更多的监管职能则由源于原国家经贸委的商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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