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创业板上市)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11-18 1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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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条件 这几点你应该知道

;     投资者都知道,创业板是交易所沪深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很多新兴的公司就很想在创业板上市。本文就为您介绍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市场与沪深市场不同,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但也因为这些公司的不稳定性,它们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对于这些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

(1)创业板上市条件之基本面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公司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2)创业板上市条件之股本面

      1、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两年连续盈利,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一年盈利,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3、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创业板上市条件之税收等方面

      1、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

      以上为整理的创业板上市条件三大方面,有想法上市的公司可以以此为依据看看自己是否具备创业板上市条件。更多股市相关消息,请继续关注。

创业板上市条件

上市的条件有: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创业板上市公司有哪些?

创业板上市公司现已达700多家,无法一一列举,以下列举其中部分股票供参考 300001 特锐德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00002 神州泰岳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00003 乐普医疗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300004 南风股份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 探路者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300006 莱美药业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7 汉威电子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00008 上海佳豪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300009 安科生物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10 立思辰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11 鼎汉技术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12 华测检测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13 新宁物流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00014 亿纬锂能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300015 爱尔眼科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16 北陆药业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17 网宿科技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18 中元华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19 硅宝科技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20 银江股份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300021 大禹节水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22 吉峰农机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00023 宝德股份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300024 机器人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300025 华星创业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26 红日药业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27 华谊兄弟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00028 金亚科技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29 天龙光电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00030 阳普医疗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31 宝通带业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32 金龙机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300033 同花顺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00034 钢研高纳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35 中科电气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00036 超图软件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00037 新宙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38 梅泰诺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39 上海凯宝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40 九洲电气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00041 回天胶业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42 朗科科技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43 星辉车模 广东星辉车模股份有限公司 300044 赛为智能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300045 华力创通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46 台基股份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300047 天源迪科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48 合康变频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49 福瑞股份 内蒙古福瑞中蒙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50 世纪鼎利 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51 三五互联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52 中青宝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300053 欧比特 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0054 鼎龙股份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00055 万邦达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56 三维丝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00057 万顺股份 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058 蓝色光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300059 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00061 康耐特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300062 中能电气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00063 天龙集团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64 豫金刚石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300065 海兰信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66 三川股份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300067 安诺其 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068 南都电源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300069 金利华电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00070 碧水源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71 华谊嘉信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300072 三聚环保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073 当升科技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74 华平股份 上海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75 数字政通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76 宁波GQY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300077 国民技术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78 中瑞思创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79 数码视讯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80 新大新材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081 恒信移动 河北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300082 奥克股份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00083 劲胜股份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300084 海默科技 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85 银之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86 康芝药业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87 荃银高科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88 长信科技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89 长城集团 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90 盛运股份 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00091 金通灵 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300092 科新机电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300093 金刚玻璃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94 国联水产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00095 华伍股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300096 易联众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097 智云股份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00098 高新兴 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00099 尤洛卡 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00100 双林股份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300101 国腾电子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02 乾照光电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300103 达刚路机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00104 乐视网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300105 龙源技术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06 西部牧业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107 建新股份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108 双龙股份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109 新开源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00110 华仁药业 青岛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111 向日葵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12 万讯自控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300113 顺网科技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14 中航电测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300115 长盈精密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16 坚瑞消防 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300117 嘉寓股份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300118 东方日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119 瑞普生物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20 经纬电材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300121 阳谷华泰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122 智飞生物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300123 太阳鸟 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 300124 汇川技术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25 易世达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00126 锐奇股份 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300127 银河磁体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300128 锦富新材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129 泰胜风能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00130 新国都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31 英唐智控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300132 青松股份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300133 华策影视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300134 大富科技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35 宝利沥青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300136 信维通信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00137 先河环保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38 晨光生物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139 福星晓程 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40 启源装备 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00141 和顺电气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00142 沃森生物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43 星河生物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44 宋城股份 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00145 南方泵业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146 汤臣倍健 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47 香雪制药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00148 天舟文化 湖南天舟科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300149 量子高科 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300150 世纪瑞尔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51 昌红科技 深圳市昌红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52 燃控科技 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53 科泰电源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154 瑞凌股份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155 安居宝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56 天立环保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0157 恒泰艾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00158 振东制药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00159 新研股份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300160 秀强股份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300161 华中数控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300162 雷曼光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63 先锋新材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164 通源石油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65 天瑞仪器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300166 东方国信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67 迪威视讯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300168 万达信息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00169 天晟新材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170 汉得信息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71 东富龙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72 中电环保 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00173 松德股份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00174 元力股份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300175 朗源股份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300176 鸿特精密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77 中海达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00178 腾邦国际 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 300179 四方达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180 华峰超纤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00181 佐力药业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182 捷成股份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83 东软载波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184 力源信息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 上市公司 是指经申请和批准,在各国家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并接受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制度评价和约束的公司的总称。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 深圳 创业板。在上市门槛低于主板中小板,监 管制 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也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2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11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12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3.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3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4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什么叫主板上市科创板上市创业板上市

主板上市指风险企业在国家主板市场上发行上市,上市融资后属于上证指数(以600、601、603开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或深证中小板(以000、001、002开头,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成分股。

科创板上市融资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科创板由上交所设立,实行注册制,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后,股票代码以688开头。

创业板上市也独立于主板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上市后,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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