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对赚钱意识也有了增长,而炒股,就是平民的投资方式,没有什么门槛,不用走关系,只需要一点资金就可以进入炒股的大门,炒股也是一门比较难的事情,需要我们去学习的东西有很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易所整顿》,喜欢的点个赞吧。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在国外有的合法啊!因为没有交易所的话,基乎比特币就没有人买卖炒作了
照这样说那开没交易所不就是组织犯罪吗?
湖南维财 浙江汇联 昆明金银岛 山东标金 恒泰大通 云南泛亚 今明黄金 等7家交易所划入第一批清理整顿名单。 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 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后,上述为第一批清理名单通过统一监管,规范运作后,一些符合条件的交易机构会继续做下去,不符合条件的便会被清理掉。这其中,一些交易组织、机构、平台如果继续做下去,应该达到怎样的条件、如何进行管理,下边的内部设置、风险防控的制度建设、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及信息披露怎样来保障好,这些都应该有具体的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吉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第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第五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第六条 设立交易场所,须经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等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 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为法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二)净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条 除主发起人外,交易场所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净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资产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二)具备与交易场所业务有关的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主发起人应当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管县试点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申请;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复审。省金融办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复审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品种等基本信息;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相关材料;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十)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目前国内正规的贵金属平台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商业银行提供的贵金属产品交易平台,例如中国银行提供的账户贵金属交易等;二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并可以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正规交易所,分别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全球现货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
如您有进一步了解专业金融市场本外币资产配置方案,随时享受交易、行情、咨询、策略、金融日历等众多金融服务,可在应用商城搜索并下载“E融汇”,即可享受全方位个人资产管理优质服务体验。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没有说要整顿渤海商品交易所,请勿听信谣言。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资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
更多关于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资料可以去天眼查()查询一下,里边数据都来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正不正规上边都看得到。
天眼查可以查询包括企业工商信息、法律诉讼、法院公告、商标专利、向外投资、分支机构、变更信息、债券、网站备案、著作权、招投标、失信、经营异常、企业年报、招聘及新闻动态等近50个维度的信息。
天眼查是一款都能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实现企业信息、企业发展、司法风险、经营风险、经营状况、知识产权企业工商信息、法律诉讼、法院公告、商标专利、向外投资、分支机构、变更信息、债券、网站备案、著作权、招投标、失信、经营异常、企业年报、招聘及新闻动态等40种数据维度查询,进行深度的商业“关系梳理”,专业信用报告呈现等功能,适合金融、投资、律师、咨询、记者、商务等人士。
天眼查是由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商业安全工具,能构建完备的集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聚合、数据建模、数据产品化为一体的大数据解决方案。该系列产品可以可视化呈现复杂的商业关系,还可以深度挖掘和分析相关数据、预警风险等。天眼查收录了全国超1.8亿家社会实体信息(包含上市信息、企业背景、企业发展等300多种数据维度),而且数据来源都是数据全部来自公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这些平台,可以查询到企业的所有相关信息,实现全量数据实时更新。
第一、跨平台展示功能:天眼查可以在不同的数据终端,不同的平台来展示自己的信息,同时有许多丰富的展示形式,非常强大的交互性功能,可以让用户非常容易去理解天眼查带来的数据分析,同时也可以更加方便地享受天眼查带来的数据成果,可以说是非常方便有效的功能。
第二、风险提示功能:天眼查可以实时地查询收集工商企业信息的变更,一旦变更,或者说出现什么其他的问题,那么天眼查会第一时间反馈给用户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地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在商业领域内使得用户更加的游刃有余。
第三、天眼查报告功能:天眼查具有相当官方且完整的报告功能,所提供的报告内容翔实,准确而且官方,不会有太多的问题,这些报告支持打印,可以说非常地适合在商业交流的时候出示,其中的各种各样的模板文书可以省去用户大量的时间去准备相关的格式以及证件,非常地快捷方便,让用户对于各种各样的商业行为都有一份正式的可以出具的报告来提供。
第四、实时的数据融合功能:天眼查可以实时地将自己所有的数据和用户所提供的数据进行融合,使得人与人的数据进行交互,极大地提高了用户使用数据的准确度,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数据分析服务,这种实况收集数据的形式是非常有利于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的,可以让用户根据自己的信息和市场的信息来做出最好的判断,在实际的使用中我个人认为也是非常方便快捷的一项功能。
第五、提供大数据服务:天眼查所提供的大数据服务,提供一体化的咨询和解决方案,基于大数据的方向,可以得到更加宏观的分析体验,天眼查认为其实这些公开的宏观数据,往往会更加值得发掘的价值,通过这些宏观数据的影响,使用足够的算力支撑的大数据系统可以将市场上最新的趋势及时地反馈给对方,而且天眼查的数据来源是非常官方的数据系统,准确而且高效,可以很好地保证数据能够真实地反馈到用户的手上,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功能。
1.火币交易所清退中国用户的意思就是在宣布将清退中国大陆存量用户的一个月后,又宣布将停止向新加坡用户提供服务,美东时间11月9日下午,火币在官网发布了《将新加坡纳入受限制的司法管辖区》称,火币全球(Huobi Global)为了遵守新加坡的法律,会将新加坡列为受限制地区并停止为新加坡用户提供服务,计划于2022 年3月31日关闭所有新加坡用户的账户,公告还称,新加坡用户对该平台服务的访问也将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逐步停止,用户应在此之前关闭所有活跃头寸并撤回所有数字资产。
2. 据CNBC报道,新加坡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警告称,将资金投入火币的散户投资者将面临“剧烈的投机波动”以及潜在风险。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董事总经理 Ravi Menon在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表示,该机构不赞成将火币或代币作为散户投资者的投资资产,“加密代币的价格不以任何经济基本面为基础,并且容易受到剧烈的投机波动的影响。”Menon说道,实际上,针对一个月前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全面升级,火币已做出了清退行动,9月24日,中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3. 火币曾是国内三大火币交易所之一。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中国境内融资代币和虚拟火币的交易做出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之后,火币退出中国市场。不过,虽然Huobi Global的运营主体在境外。
拓展资料
云币网宣布于9 月 20 日永久性关闭所有品种交易功能,并称将于 9 月 18 日起暂停所有区块链资产充值功能。云币网方面表示,现已停止“新用户注册”和 “人民币充值”业务。 昨晚,比特币中国宣布于9月14日起停止新用户注册,9月30日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将停止所有交易业务。
《交易所整顿》的内容先介绍到这里了,看完之后是否对你有帮助?如有需要可以关注一品玉知识网。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