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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会产生以下风险:
第一、各个银行的银行卡使用章程里面,都会有一条类似于“不得将卡片转让或转借”的条款,违反了这一条款,将来如果出现卡片被克隆盗刷的情形,银行将有理由不予赔偿,到法院判决时,银行将以此作为一个抗辩理由(转让卡片导致密码泄露)。
第二、转让出借账户是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第三、转让出借账户可能涉及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旦借出的银行卡被用来做洗钱或者存入过犯罪资金,除非能说清楚存款人本人对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否则可能会被列为洗钱罪的嫌疑人。就算能说清楚,被警察找上门来盘问也是个麻烦。
把银行卡号给别人通常是没有危险的,没有密码信用卡是无法使用的,但是如果把你的个人姓名、银行卡号、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告诉了别人,那么你的银行卡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了,卡内的资金很有可能会被盗取。
因为现在个人信息的保密性比较差,如果被人同时知道了银行卡号、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信息,那么可能会发生账户资金被盗或者网络诈骗,所以对于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之类的个人信息最好不要轻易泄露给他人。
不过一般情况下,只知道银行卡号不知道密码,是无法在ATM机上取款的,相对而言还是安全的。
拓展资料
一、银行卡的分类
1、一类银行卡,就是一类结算账户,它功能全面,适用范围以及使用额度和账户余额都没有限制。
2、二类银行卡,就是二类结算账户,一般都是便捷理财账户,通过二类银行卡,可以做投资、转账、消费等等,但是二类银行卡是存在限额的,二类银行卡向非绑定账户转账的话,每日转账限额为1万元,每年转账限额20万元。
3、三类银行卡,就是虚拟卡,每日累计交易金额上限5000元,全年累计限额20万元,而且卡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转账
1、各家银行在自助转账系统的设计上有所不同,有些银行的ATM机在转账时输入对方卡号,显示屏不显示对方姓名以进行核对,而有的银行则在客户输入账号后,机器自动提供对方全名或姓或名用以核对。
2、一旦出现转错情况,银行不负责协助追回。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在发现汇错账户后,客户最好尽快到就近的银行柜台,凭转账当天ATM机出具的打印凭条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对方账户是否存在。
如果对方账户不存在或无效,则款项将在一定时间内自动回到汇款人账户。但如果对方账户真实存在、有效,那么汇款人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
3、如果银行不愿提供对方个人信息,汇款人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出面介入调查。
首先公安机关会要求银行查实对方身份,然后和对方沟通是否愿意把钱退回。
若对方不肯将钱退回,汇款人可以凭借汇款单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法院可采用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款协助汇款人将钱追回。
4、另外,汇款人还可以携相关证据到当地法院请求诉前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账号和用户名,到收款方账户的开户银行查封账号,并根据对方在银行留下的个人信息和对方取得联系。如果对方不承认或不愿归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他人可能复制银行卡,进行盗刷行为。
2、如果借给他人的是信用卡,刷卡后不及时还款会造成信用污点,影响个人信贷。
3、银行卡丢失造成的任何损失都需要有银行卡持卡人承担。
各个银行的银行卡使用章程里面,都会有一条类似于“不得将卡片转让或转借”的条款,违反了这一条款,将来如果出现卡片被克隆盗刷的情形,银行将有理由不予赔偿,到法院判决时,银行将以此作为一个抗辩理由。
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客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3.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不要轻易用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走账,而且,根据银行管理规定,银行卡只准持卡人本人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严重的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银行卡给别人走账可能涉及某些违法活动。比如利用你的银行卡收取违法收益或者利益、非法集资、进行行贿受贿转账之用、被利用诈骗收钱之用、还可能会用于洗钱。持卡人将银行卡用于这些活动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出借人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账户从事犯罪行为或借用人一口咬定出借人明知其借用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从事犯罪行为,都可能会给出借人招来牢狱之宅。
首先,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与他人共谋,将本人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接收诈骗、盗窃、非法集资等犯罪钱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他人实施犯罪的共犯论处,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其次,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未与他人共谋,但在他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的,构成洗钱罪,将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未与他人共谋,但在他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明知是除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以外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无论自己是否因此获利,都可能导致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出银行卡可能被人恶意消费。一般人会认为借给人银行卡进行小额消费或单纯用于对设备的绑定操作没有大碍,这是错误的。若是信用卡会被透支、复制,卡主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很多后续影响。对方有意诈骗的话还可能被用作信息买卖和其他犯罪。任何银行卡都不应该借出或泄露密码、验证码。
法律分析:借出银行卡可能被人恶意消费。一般人会认为借给人银行卡进行小额消费或单纯用于对设备的绑定操作没有大碍,这是错误的。若是信用卡会被透支、复制,卡主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很多后续影响。对方有意诈骗的话还可能被用作信息买卖和其他犯罪。任何银行卡都不应该借出或泄露密码、验证码。
一、借给他人银行卡存在的风险
1、他人可能复制银行卡,进行盗刷行为。
2、如果借给他人的是信用卡,刷卡后不及时还款会造成信用污点,影响个人信贷。
3、银行卡丢失造成的任何损失都需要有银行卡持卡人承担。
二、信用卡其他相关风险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
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出银行卡可能被人恶意消费。若是信用卡会被透支、复制,卡主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很多后续影响。对方有意诈骗的话还可能被用作信息买卖和其他犯罪。任何银行卡都不应该借出或泄露密码、验证码。
借给他人银行卡存在的风险
1、他人可能复制银行卡,进行盗刷行为。
2、如果借给他人的是信用卡,刷卡后不及时还款会造成信用污点,影响个人信贷。
3、银行卡丢失造成的任何损失都需要有银行卡持卡人承担。
另外:
1,各个银行的银行卡使用章程里面,都会有一条类似于“不得将卡片转让或转借”的条款,违反了这一条款,将来如果出现卡片被克隆盗刷的情形,银行将有理由不予赔偿,到法院判决时,银行将以此作为一个抗辩理由(转让卡片导致密码泄露)。2,转让出借账户是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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