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金额(最高额保证合同)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10-19 1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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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保证人的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并且具有限额。 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 1、依据《担保法》第十条及《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担保法》第六条是对普通保证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未限定范围,因此普通保证广泛适用于各种可以货币计量的债务、交易、承诺。 2、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担保,设定的担保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包括已经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普通保证是对实际发生或已确定、特定的债务担保,普通保证作为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完全的附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保证随所担保的债务发生而成立,即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数额都可以确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 3、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4、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 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不论将来实际发生时如何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达不到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而普通保证一般为定额担保或全额担保,依据是《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什么叫最高额担保合同

【法律分析】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问题:保证人在同一个区间内签订了两个《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个都有效吗?

只要不构成合同法中的几种法定无效情形(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应该都是有效的,这是债的相对性原理决定的,但因为是“最高额担保合同”,可能涉及最高额的确定情形,此时需要进行合同解释,如果存在“阴阳合同”的,则以真意为准,如果只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则分别单独计算。

法律分析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法理论上讲,债具有相对性,这也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得以体现,债和债之间一般不构成互相干扰的关系,而最高额保证虽然具有双重不确定性——债务额的不确定性、是否行使的不确定性,但不妨碍其具有相对性,因此,保证人可以同时进行多个保证。

如果这两个保证合同的对象都是一个债务,数额上有区别的,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①一份合同体现双方真实意志,另一份合同是虚假合同的,以真实意志为准;

②更为常见的是,两份合同一份在前,一份在后,这种属于商业实践中“追加担保”的情形,如果是这样的话两个《最高额保证合同》都分别生效,分别计算期间和支付保证额,不会互相产生效力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

2、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

3、所保证的债务为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

4、保证人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

5、保证人责任具有限额。

6、最高额保证合同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包括利息

最高额保证合同包括利息。

确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应为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之和,原则上最高债权额应高于本金数额,以防范因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超过其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从而造成除借款本金外的其他债权脱保。

最高额担保合同本身就是担保一段时期内所发生的债务的,如果你14年签的担保合同上的日期是14年至17的年话,那你就是要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你签的担保合同只是一年期限的话,那就不用对超过一年之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了。

拓展资料: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本金还是包括利息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本金包括利息,利息部分为利息债权。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

2、什么是利息债权: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

3、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

4、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利息债权的分类:有利息的债权又分为附利息的债权与不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借贷时当事人明确规定债务本金数额与利率的债权。不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没有规定本金与利率数额,仅规定到期应偿还总额的债权。

5、《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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