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10-06 2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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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时间和规则

1、债券交易时间:债券的交易时间都是在周一至周五的交易日时间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交易;

2、交易规则:沪市对于债券的交易主要是采用的普通竞价和大宗竞价的方式,申报的数量最少是一手及其整数倍。

希望该能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拓展资料:

一、 债_交易时间

每个交易日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不同债券可以卖出的时间不完全一致。目前债券分很多类,对债券采取评级制度,对投资者采取合格投资者制度,符合条件的债券(如国债和3A债券)就可以随时交易买卖,但是3A以下的债券就只能合格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对于非上市流通的债券,是无法在任何时间在市场买卖的。

以上就是债_的交易时间。

二、 债券交易相关规则:

1、上交所数量单位用手,深交所用张,1手为10张;

2、上交所大宗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数点后3位,银行间交易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大宗交易约定号6位数字,固收平台约定号3位数字,约定号首位不能为0;

4、交易所公司债一般都是担保交收T+1清算的(即次日10点左右资金到账);而私募债、ABS等为T+0清算(即非担保交收,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5、现券交易按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特例是深交所私募债(如118开头)要用全价发报价;

6、现券涨跌幅:竞价系统和固收平台价格不超过10%,大宗交易不超过前收盘价30%_;

7、回购涨跌幅:上交所场内回购10%,深交所场内回购100%;

8、上交所非公开私募债只能走固收平台交易,不能走大宗交易;

9、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段为9-15点,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面值50万起)9-15:30;

10、若上固收交易失败(9:30-15:00),可协商改为上大宗交易(15:00-15:30),但务必在15:00前在固收平台中撤单,否则债券会被冻结,而导致大宗交易无法下单。

债券交易有哪些方式?

上市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

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例如,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帐户在深交所全国各证券经营网点买卖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

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购券方在达成一笔交易的同时,规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从购券方那里购回原先售出的那笔债券,并以商定的利率(价格)支付利息。

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回购交易,机构法人和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

期货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是一批交易双方成交以后,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货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债券如何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如何交易?有哪些交易规则?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 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 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一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化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三条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十四条 交易成员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即生效,交易成员不得再作修改或撤销。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成交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交割日、对手方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成交金额、到期还款金额、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第十六条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交易成员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若交易成员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时,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成员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债券回购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拆借中心向交易成员发布以下信息:

(一)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二)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交易成员的市场公告;

(四)交易成员授权公开的信息;

(五)交易成员违规情况的通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 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交易成员债券交易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操作规程,破坏交易系统;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拆借中心可根据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交易成员和直接责任人,拆借中心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须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报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以暂停交易成员资格和取消交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交易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拆借中心将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员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拆借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交易成员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实行。

场内债券交易流程

;     场内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核心,在证券交易所内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经证券交易所立法规定,其具体步骤明确而严格。债券的交易程序有五个步骤: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过户。

      1 开户

      债券投资者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首先必须选择一家可靠的证券经纪公司,并在该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1.1 订立开户合同 开户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

      ——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时认可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经纪商公会的规章作为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1.2 开立帐户

      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后,就可以开立帐户,为自己从事债券交易做准备。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开产的帐户有现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现金帐户只能用来买进债券并通过该帐户支付买进债券的价款,证券帐户只能用来交割债券。因投资者既要进行债券的买进业务又要进行债券的卖出业务,故一般都要同时开立现金帐户和证券帐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开立的现金帐户,其中的资金要首先交存证券商,然后由证券商转存银行,其利息收入将自动转入该帐户;投资者开立的证券帐户,则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2 委托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后,要想真正上市交易,还必须与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关系,这是一般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的必经程序,也是债券交易的必经程序。

      2.1 委托关系的确立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委托关系的确立,其核心程序就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发出“委托”。投资者发出委托必须与证券公司的办事机构联系,证券公司接到委托后,就会按照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填写“委托单”,将投资交易债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开户类型、交割方式等一一载明。而且“委托单”必须及时送达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中的驻场人员,由驻场人员负责执行委托。投资者办理委托可以采取当面委托或电话委托两种方式。

      2.2 委托方式的分类

      ——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当日委托和多日委托

      ——随行就市委托和限价委托

      ——停止损失委托和授权委托

      ——停止损失限价委托、立即撤销委托、撤销委托 ——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3 成交

      证券公司在接受投资客户委托并填写委托说明书后,就要由其驻场人员在交易所内迅速执行委托,促使该种债券成交。

      3.1 债券成交的原则 在证券交易所内,债券成交就是要使买卖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这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叫竞争原则。这种竞争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三先”,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价格优先就是证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于投资委托人的利益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债券。时间优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价格申报时,应该与最早提出该价格的一方成交。客户委托优先主要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之间,首先进行代理买卖。

      3.2 竞价的方式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按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的方式包括口头唱报,板牌报价以及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种。

      4 清算和交割

      债券交易成立以后就必须进行券款的交付,这就是债券的清算和交割。

      4.1 债券的清算

      债券的清算是指对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种国债券的买和卖相互抵销,确定出应当交割的债券数量和应当交割的价款数额,然后按照“净额交收”原则办理债券和价款的交割。一般在交易所当日闭市时,其清算机构便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的各证券商的买进和卖出某种债券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折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以及各种债券相抵后的净额,编制成当日的“清算交割表”,各证券商核对后再编制该证券商当日的“交割清单”,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办理交割手续。

      4.2 债券的交割

      债券的交割就是将债券由卖方交给买方,将价款由买方交给卖方。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为当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约定日交割三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交割是在买卖成交当天办理券款交割手续;普通交割日是买卖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日办理券款交割手续;约定交割日是买卖成交后的15日内,买卖双方约定某一日进行券款交割。

      5 过户

      债券成交并办理了交割手续后,最后一道程序是完成债券的过户。过户是指将债券的所有权从一个所有者名下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名下。基本程序包括:

      5.1 债券原所有人在完成清算交割后,应领取并填过户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随同债券一起送到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

      5.2 债券新的持有者在完成清算交割后,向证券公司索到印章卡,加盖印章后送到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

      5.3 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收到过户通知书、债券及印章卡后,加以审查,若手续齐备,则注销原债券持有者证券账上机同数量的该种债券,同时在其现金帐户上增加与该笔交易价款相等的金额。对于债券的买方,则在其现金账户上减少价款,同时在其证券账户上增加债券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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