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租赁是做什么的(江苏租赁)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10-04 18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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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5-86816908,公司邮箱info@jslesing.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公司介绍: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04-23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8-9、11-19、25-33层。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先根,注册资本298,664.9968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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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租赁用于居住的房屋及相关人员实施信息登记、治安防范、法治宣传等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住房治安秩序。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

(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依托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四)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 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

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第十一条 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江苏金租和苏银租赁哪家好

江苏租赁好,作为A股中唯一一家金融租赁上市公司,江苏租赁似乎未受上年疫情影响。

江苏租赁有以下几个特点可以说明江苏租赁比较好:

一、营收净利同比双升

作为目前国内唯一登陆A股的金融租赁公司,江苏租赁2020年实现资产总额812.90亿元,较年初增加129.27亿元,增长18.91%。

2020年3月,江苏租赁率先实现复工复产,全年新增投放额逆势上扬,较上年同期增长26%。

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802.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6.76亿元,增幅18.76%。同时,该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18.77 亿元,同比增长18.56%;租赁净利差3.91%,同比增加0.22个百分点;总资产收益率2.51%,同比增加0.02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15%,同比增加1.33个百分点。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20年末,江苏租赁资产不良率控制在0.88%,低于商业银行1.91%的平均水平;拨备率4.03%,比上年末增加0.33个百分点; 拨备覆盖率为459.73%,比上年末增加23.09个百分点,

成立于1985年的江苏租赁,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总股本29.87亿股。从股东方面来看,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是江苏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江苏交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39.05%。其他主要股东包括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法国巴黎银行租赁集团等。

二、零售转型成效显著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江苏租赁零售转型成效显著,全年新增投放合同数近5万笔,同比增长近300%,其中融资额≤50万的合同数占比超90%。

汽车金融方面,江苏租赁业务投放规模较上年同期增长超100%,项目数为上年的5倍,形成了公司首个突破百亿规模的转型板块。区域小微方面,进一步增加人员配置,深耕苏南、苏中小微市场,重点挖掘医药器械、防疫物资生产等领域的小微企业金融需求,业务投放规模同比增长超47%。

此外,江苏租赁去年还拓展了人脸识别电子在线签约等线上金融服务,降低疫情对业务开展的影响;扩充业务主辅系统功能,运行数据平台和管理驾驶舱,提高数据价值挖掘运用能力,通过客户画像、智能决策、智慧风控支持小微单、大批量业务处理。

今年2月5日,江苏租赁董事长熊先根在2020年度工作会议中指出,2020年,公司在形势极为困难、压力极其巨大的情况下,公司业绩逆市飘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新增投放又创新高;二是新增合同数近50000份;三是首次出现超百亿转型市场;四是盈利能力创历史新高;五是科技的作用前所未有;六是资产质量险中保稳;七是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实现突破。

江苏保管箱租赁如何收费?

江苏保管箱租赁收费标准:

1、各行可在省行拟定的保管箱租赁服务价格区间内,结合所建造保管箱的具体箱型、材质、地区经济、同业竞争等因素拟定具体箱型的租金价格。月租租金等于同类型保管箱年租租金的十分之一,日租租金等于同类型保管箱年租租金的百分之一。

2、银行网点应在与承租人签订《租箱合约》时收取当期租金。固定期限承租人租箱时交付租金,不固定期限承租人租箱时交付首期租金。

3、银行网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标准,如采用委托扣款方式,应按承租人预留地址、电话号码以挂号信函或电话、短信方式通知承租人。银行网点对租金标准变更的,均自变更之日起对新租期按新标准收取租金,原租期内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租期满后若续租,自续租期开始之日起,按新调整的租金标准收取。

4、承租人在《租箱合约》期满前终止《租箱合约》,银行网点对已执行的租期及退租当期的租金不予退还。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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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以下简称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土地租赁地块的用途、期限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竞投(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六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第七条 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第八条 土地租赁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土地租金保护价。第九条 土地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缴财政。土地租赁业务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第十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六)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

(七)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八)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

(九)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第十三条 承租人依法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地上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第十四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承租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原土地租赁关系不变,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十六条 承租人已付清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的,以及承租人自行拆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征地补偿费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租赁的,其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金额不得高于该地块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或者标定地价的60%。

前款规定以外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租赁合同由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继续履行。

看完本篇文章《江苏租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股市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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