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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可免除增值税,但是每个地区政策不一样。
要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必须得有gjb质量体系,和军工保密资质。具体可以再问我。
先根据申请条件,看一下咱们公司相关的条件达不达标,达标后,参照以下步骤。如果自己搞不来,可以找个咨询公司来帮咱们来搞,这个一般企业自己做的话有一定难度。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查询登记。
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获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的相关信息。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类许可的企业直接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二类许可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步,审查。
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分别组织进行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审查。
第四步,核准。
审查通过的,一类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二类许可证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而稳定的发展,民营经济迅速崛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改善,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民企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要先取得“军工四证”,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企从事军品生产都要拿齐“四证”,具体是需要拿几证以及是需要哪几个证,这需要根据企业的军品生产任务类型而定。
1.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民营企业春天的来临,为民企打开了在中国发展的大门。虽然当时的民营企业资金短缺,技术落后,但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民营企业更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更加灵活的经营机制,能够更好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及时的做出调整以满足市场需求。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民营企业逐步发展,如今的民营企业已经从以往的科学技术落后,资金短缺,产地有限的小投资,小生产,逐步发展成为拥有先进的科学生产水平,拥有雄厚的资金,较大的生产厂房,能够进行大投资,大生产的企业。当今的民企不仅在国民企业中的比重逐渐加大,而且已经成为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的主要推动力。
民营企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它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寻求新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在2015年国家把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很多民企想要从事军工科研生产,却不知道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的军工四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国家行政审批资质或行业资质),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资源,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 应为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三)申请认证前须按国家军用标准GJB 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或现场。
二、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四)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四、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三)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四)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七)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第二类: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并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三)受理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手续;
(四)监督检查许可证的审查、颁发以及使用情况。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组织本地区第二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国防科工委组织本地区第一类许可申请事项的现场审查;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三)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四)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消防达标文件;
(五)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六)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遵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的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
(二)申请第二类许可的,向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
(三)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第九条 收到许可证申请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第十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防科工委。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防科工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许可证审查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
现场审查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现场审查规则和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对第一类许可事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相同申请的,国防科工委对其中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第二章 许可程序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第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严格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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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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