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股民想要入市,那就要了解股票市场的市场结构,股票市场一般分为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部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购买股票,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熊海涛》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投资者有帮助!
在你察觉对方在转移财产时马上起诉离婚并要求冻结资产如果来不及了除非你掌握证据否则的话可能没办法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案号】一审:(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60号二审:(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案情】原告:袁丽被告:熊海涛第三人:曾炽秀1999年1月1日,袁丽(女)与熊海涛(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间,袁丽、熊海涛与熊的母亲曾炽秀、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2015年2月17日,熊海涛在唐武强所经营的彩票店中购买了双色球福利彩票一张,并于当晚知悉中得巨额大奖。2015年2月25日(兑奖前一天),袁丽与熊海涛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2月26日,熊海涛在熊建伟、崔辉的陪同下到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兑奖,兑得税后奖金460万元并存人熊海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兑奖当日,熊海涛即分别向熊建伟、崔辉账户各转入50万元,次日向彩票店经营者唐武强银行账户转入14万元。随后,熊海涛以本人名义缴纳220万元购买幸福人寿保险公原告作为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获得该彩票奖金的一半即230万元。被告辩称: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被告购买,而是由第三人曾炽秀购买,且原被告协议离婚不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第三人述称: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购买,因春节期间不能兑奖,便委托原告熊海涛与儿子熊建伟、女婿崔辉一起去兑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奖彩票归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离婚过程中发现对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方法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者为了预防当事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之诉的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此时,如果对方有隐藏、转移被保全财产的行为,则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诉讼角度来看,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告必须能够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提醒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有前述行为时要注意固定或留存相关的证据。
熊玲瑶:熊海涛的侄女,金发科技的25名发起人中的一员。其主要从事房产、水泥等行业。
据了解,诚信创投为袁志敏的家族公司。2009年11月末,乐凯胶片发公告,由于自然人熊玲瑶与袁志敏及其控股的诚信创投存在借款纠纷,经仲裁调解,诚信创投依法以其所持有的乐凯胶片全部股票423224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7%)抵偿借款本金18660万元及全部利息2490.49万元。
个人经历:
1970年生,会计师,华南理工大学EMBA。1994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曾就职于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现任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男子买彩票意外中了573万元,为了不让妻子分到自己的奖金,他做的第一件事竟是与妻子离婚。夫妻结婚后,本来应该是彼此一条心,想着共同将婚姻生活过得更美好,却发生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男子中了573万之后,所做的第一件事,竟是率先选择与妻子离婚。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大家都想着天降横财一夜暴富,当财富真的降临时,是好事也不是好事,突然降临的财富容易让一个人迷失本心,对于长时间处于了贫穷的来人说,更容易如此,为了巨额财富,抛弃了爱情,放弃了亲情,这一切到底值不值得?
在婚姻之中,有很多男人会认为自己赚钱养家很辛苦,而妻子只不过是在做一些“简单”的家务事,而且还总不理解自己,因此,他们便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一旦有了钱,是不必与妻子共享的。
实际上,婚姻生活是两个人组成了一个家庭的整体,男人赚钱养家固然辛苦,不过,女人在家料理家务,同样不是很容易的,所以,只要在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男人赚到了钱,自然也是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分不开的。
熊海涛与袁立结婚17年,平淡的生活中少不了吵吵闹闹,因为袁丽发现丈夫与陌生女人的暧昧聊天,夫妻俩的争吵更加频繁。吵了17年都没有吵散的夫妻,2015年丈夫熊海涛突然提出离婚,并要走了孩子的抚养权。
袁丽提出,女儿只有几个月就高考了,等孩子高考以后再办理离婚手续,可是熊海涛不同意,他坚决要离婚。离婚协议上,袁丽要求熊海涛还房贷抚养女儿,还要求他一人承担家庭的债务。这份明显不公平的离婚协议,熊海涛却二话不说签了。
婚姻生活是两个人组成了一个家庭的整体,男人赚钱养家固然辛苦,不过,女人在家料理家务,同样不是很容易的,所以,只要在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男人赚到了钱,自然也是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分不开的。
袁立当然不相信,她知道熊海涛一直有买彩票票的习惯,她认为彩排一定是熊海涛买的,他谎称是他母亲买的,目的就是想让她得不到一分钱。袁丽一纸诉状起诉丈夫,要求平分丈夫的巨额奖金。
在结婚之时,相信我们都曾经立下过这样的誓言:今后无论贫穷,还是富有,都要一直不离不弃的生活下去。但是,在结婚之后,在生活的压力下,很多人都背离了自己的初心,也忘了自己曾经的誓言。
人性都是贪婪且自私的,而金钱又充满了诱惑,当两者相遇,能做出这些事来,也不足为奇,有的人都可以为了一丁点的利益铤而走险,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出来,要问值不值得,作为旁观者来说大家或许都会说不值得。
一次。广州金发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长袁志敏的结婚史只有一次,妻子是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联合会副会长、天河区女企业家商会副会长熊海涛。
500万得主从来不露脸,一直是不少人质疑彩票有“猫腻”的重要论据。不过热传的一个短视频可能会改变大家的刻板印象:重庆一位573万元头奖得主在中奖后与妻子离婚,结果被告上法庭。
重庆一573万大奖得主因隐瞒中奖抛妻弃子
熊某的妻子叫小圆,早在三年前他们就协定离婚了,然而就在他们离婚之后的第二天,事情就出现了反转。她意外在家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朋友恭喜我中奖率,我当时就觉得莫名其妙,朋友告诉我说,我老公中奖了,一等奖。
这个突如其来的电话一下子把小圆搞蒙了,一等奖,中奖,这些词汇让小圆心跳加速,她努力让自己的心情平复下来,然后马上给女儿打电话询问情况。女儿知道爸爸中奖了,但是爸爸只告诉她中了100元。
本来中奖本身是一件大好事,可是这个消息为什么偏偏在离婚的第二天出现?这个时间点让小圆起了疑心,当通过各方打听之后让小圆十分生气,原来熊某中的根本不是区区100元,而是头奖573万元,这么大的一笔钱,熊某竟然一点消息都没跟自己说,他到底怎么想的呢?在仔细联想一下,小圆怀疑这是一场阴谋。
在丈夫熊某看来,这十几年来和妻子的感情早已淡了,两人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甚至经常吵,婚姻已经没有办法再经营下去了。所以提出了离婚。但是妻子小圆对这种看法则提出反对,她直言之所以离婚是因为丈夫对婚姻不忠,背叛了自己。对于离婚一事夫妻两人各抒己见,这其中真正的原因或许只有自己心里知道。
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
袁丽觉得丈夫的大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自己理应和丈夫平分奖金。熊海涛却拒不承认是他中的奖,他说彩排是他母亲买的,和他没有半毛钱关系。
袁丽当然不相信,她知道熊海涛一直有买彩票票的习惯,她认为彩排一定是熊海涛买的,他谎称是他母亲买的,目的就是想让她得不到一分钱。袁丽一纸诉状起诉丈夫,要求平分丈夫的巨额奖金。
由于没有证据能证明彩排就是熊海涛本人所买,但是袁丽夫妇和熊海涛父母住在一起,经营的茶馆收入也共同用于家庭开支。婆婆买彩票的钱也属于家庭共有的,婆婆买的彩票袁丽只能拿到总金额的四分之一共计115万元,袁丽表示不服,她觉得自己应该分得一半奖金,她再一次上诉。
奖金应该如何分
律师称,该案关键是彩票谁买的。如果彩票是熊先生买的,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各得230万元。
如果彩票是曾婆婆买的,属于曾婆婆人均收入,熊先生与袁女士均无权主张。如果彩票是曾婆婆委托儿子买的,奖金也属于曾婆婆所有。
如果彩票是熊先生委托母亲购买,彩票为熊先生所有,奖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熊先生与袁女士各分230万元。
夫妻婚姻状况亮起红灯!财产分割、精神赔偿、经济补偿这些离婚纠纷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最重要的,除分割财产外离婚的当事人,还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第66号
2.对于夫妻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
3.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应当以加害人是否存在控制的主观故意来判断。对于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调解不成时,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充分保障受害方利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身体暴力的加害人有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精神暴力应当慎用。
案号:(2009)中区民初字第0383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04
5.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
6.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
7.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那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8.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61~63页。
9.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10.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11.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总第100辑)
1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页
13.夫妻约定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因照顾孩子和另一方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2013年12月19日
以上就是关于《熊海涛》的内容,最后一品玉知识网小编还是要告诫大家,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新手前期应该小额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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