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商业伦理与职业道德角度分析(万福生科财务造假)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08-25 277 1

本文关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内容,希望对各位炒股有所帮助。如果说它赚不了钱那么那么多的人就不会去玩这个了,但是它的风险一直都存在。不管你去做什么,生意买卖,各行各业都有赚钱的,也都有赔钱的,为什么有的人可以赚钱,有些人却赔钱呢?首先要学习基本的选股方法和策略!想要了解更多的炒股知识,敬请关注我们的网站。

文章目录导航:

关于2011年——2013年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事件!

1、万福生科:最近被发现的一个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

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收1.88亿元。这意味着,这家于2011年9月27日挂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计虚增收入,已高达9.28亿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特点,更因为其账务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点遮盖。“农业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业绩造假,单看调整后的业绩报表也不容易识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有保荐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存在难以被发现的虚假采购模式:公司将已实际入库的粮食运出,以农户的名义再次卖给粮食经纪人,后者再卖给公司,即一批粮食多次入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入库记录。

2、紫光古汉: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

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更多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其关联公司湖南紫光药业、衡阳中药公司在紫光古汉虚增营业收入的不归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绿大地: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

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

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经济日报:多管齐下防范公司财报舞弊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什么时候被发现的

2012年9月14日万福生科由于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了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通知》。

2012年9月17日其股票停牌,接受了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

2012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公布了《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报告》,报告称经过初步自查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7,590,816.61元、虚增营业成本145,558,495.31元、虚增利润40,231,595.41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2012年10月29日万福生科股票在当日开市起复牌,当日股价跌停。

2012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更正报告所述内容,由于虚假记载金额重大,导致2012年上半年由盈转亏,且未披露事项对万福生科业务有重大影响,判定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2条的相关规定。故对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遗责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哪些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带来的社会影响:

一方面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产生财务造假最根本的内部动因。企业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达到上市要求,募集大量资金。如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对于净利润等相关指标都有最低额度规定。万福生科通过财务造假上市成功,公开募得资金总额42 500万元。如此巨大收益使得企业铤而走险,不惜财务造假以达到政策要求上市。另一方面,上市成功能极大增强企业声誉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又一重大诱因。通过上市,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加,更容易获得客户的尊重和信任,而企业家个人也获得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认可。不少企业上市成功之后,董事长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政府和银行的“座上宾”、媒体的焦点人物。

1.企业一般会有哪些财务造假动机?

会计造假的动机一、公司为了获得上市,配股,增股的资格而造假。二、相关利益主体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三、为了获取银行和商业信用而造假四. 为了减少纳税而造假。

补充资料:

会计造假的动机具体阐述

一、公司为了获得上市,配股,增股的资格而造假。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制,一些不够条件的公司通过会计造假来达到在股市募集资金的目的。例子:南纺股份于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持续虚构利润,掩盖公司连续亏损的财务状况。而万福生科、绿大地和海联讯等为了上市而造假,其中,万福生科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相关利益主体为了业绩考核而造假。经营业绩的考核关系到经营者能力的评定,影响了他们留用,升迁,奖金等切身经济利益。还有员工的薪水,奖金,福利等。通过会计造假,能够提升经营业绩,可以为企业和员工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和好处。例子:1999年轰动全国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大经济案件中,便是以何允明、江仲生等人为首的领导班子利用职务之便并借助假账的掩护,鲸吞国家财产近千万元之巨。

三、为了获取银行和商业信用而造假。一些经营状况不佳,资信状况差的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等,从银行贷款或向供应商赊销产品,以获得资金。例子:2013年10月,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明知公司实际经营规模不大且处于亏损状态,找到武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陈某。陈某按照杜某的授意,为该公司虚增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营业额,杜撰了公司盈利的财务报表。杜某在虚假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将财务报表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依此报表出具了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收取1.2万元好处费,帮助杜某成功骗取银行1000万元贷款。

四. 为了减少纳税而造假。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而得到的。所得税额则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而得出的。企业为了偷税,漏税等目的,通过隐秘收入,调节会计利润等方式进行会计造假,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粉饰。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1)对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的认定

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内容,股票市场千变万化,各位应该要不断学习,以便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去降低风险。

评论

精彩评论
2024-08-03 10:16:19

一口气看完了,我要下去回味回味了!http://082oc.xwym.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