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投资环境分析(太原投资)

sddy008 基础入门 2022-08-18 1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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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政府部门、生产要素部门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依法监督管理,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驻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定。第三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经贸部门为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合营各方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优化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第二章 设立、变更、解散第五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意向后,应向项目审批机关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其他法定文件。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外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经本市项目审批机关初审后上报。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订立企业合同、章程,报送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从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中方投入资本的确认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外方投资者由境外进口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物资,必须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第八条 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本市外经贸部门备案;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外经贸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以及改变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管会)组成人员等变更事项,应当报外经贸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允许解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他合营方提出解散要求。提出解散要求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营方。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同意解散的,董事会或联管会应当形成决议并提出解散申请,报外经贸部门批准。

董事会或联管会因意见不一致或其他原因不能提出解散申请的,坚持解散的一方或其他方均可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特别清算:

(一)董事会或者联管会对清算事务不能形成决议;

(二)资不抵债并且不属于破产清算;

(三)不能自行组织清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由原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完毕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含有国有资产投资的,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的手续。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市级政府投资的安排使用以及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内管理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环保治理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等),各部门按政府规定征收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省补助投资、国债资金以及由市级财政承诺偿还的建设借款资金。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本市行政区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同时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三)对县(市、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

(四)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鼓励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将规划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指导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政府的要求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按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后,按有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政府部门、生产要素部门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依法监督管理,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驻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执行本条例有关规定。第三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经贸部门为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合营各方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优化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第二章 设立、变更、解散第五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营、合作企业的意向后,应向项目审批机关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其他法定文件。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机关从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外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经本市项目审批机关初审后上报。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订立企业合同、章 程,报送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从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办完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中方投入资本的确认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外方投资者由境外进口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物资,必须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第八条 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本市外经贸部门备案;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外经贸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重要变更事项,应当报外经贸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允许解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他合营方提出解散要求。提出解散要求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营方。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同意解散的,董事会或联管会应当形成决议并提出解散申请,报外经贸部门批准。

董事会或联管会因意见不一致或其他原因不能提出解散申请的,坚持解散的一方或其他方均可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特别清算:

(一)董事会或者联管会对清算事务不能形成决议;

(二)资不抵债并且不属于破产清算;

(三)不能自行组织清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由原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完毕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含有国有资产投资的,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的手续。

太原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太原市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适用国家和省的鼓励政策外,可同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冶金、化工、机电、轻纺、建材、农副产品深加工、科研、教育、文化、卫生、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投资。

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承租、承包、购买股权等多种方式,对本市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独资经营。

允许外商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业、土地开发、金融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进行投资。

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一)企业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经认可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结余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二)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及水、电、气、油等,有关部门应优先解决,并按国营企业标准收费,以人民币支付。

物资部门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除进口的以外,货币结算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和电话使用费、车辆养路费、货物运输、国内工程设计及施工、咨询服务和广告、保险,收费标准与国营企业同等对待,以人民币支付;收取外汇的,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临时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要的信贷资金,经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后,可按国营企业的贷款方法优先予以安排。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减免税规定外,五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十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第九条 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本市再投资举办、扩建经营期五年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追加投资从国外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物料,以及外商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生活用品,免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十一条 在太原地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旅游、商业等经营项目的用地,应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不同用途为四十到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经过国家开发的土地,土地开发费的收取标准为:开发费一次性计收,以及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减半缴纳开发费。

外商投资企业从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性的其它税费,生产性项目下浮百分之三十,服务性项目下浮百分之十五。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如暂时不能平衡,经批准,可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不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

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351-4238131,公司邮箱ltgsbgs@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2008-10-21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太原市迎泽区王家峰南街龙投大厦13层-16层。

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注册资本1,716,3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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