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秋 松雷(吕春雷)

sddy008 干货分享 2022-11-12 1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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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的县长现在是谁?

吕春雷,现任涟水县委副书记(正处级)。男,1964年3月生,汉族,江苏洪泽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5月参加工作。拟推荐为涟水县县长人选。

吕春雷简历:

男,1964年3 月生,1983年4月参加工 作,1986年6月人党,研究 生学历,洪泽县人。

1981年 10月任洪泽县东双沟砖瓦 厂会计

1983年5月任洪泽 县高涧乡农技站会计

1985 年1月任洪泽县高涧乡党 委秘书;

1989年11月起任 洪泽县高涧乡党委宣传、组 织委员,副乡长;

1994年l月任洪泽县仁和镇党委 副书记、副镇长;

1994年12月录用为国家干部;

1995年1月任洪泽县仁和镇镇长、人大主席;

1996 年3月任洪泽县仁和镇党委书记;

1996年12月任 共青团淮阴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1年2月任 共青团淮安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2年9月任 金湖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4年12月任涟水县委 副书记。

吕春雷的个人简介

吕春雷,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江苏洪泽人。中央党校专科学历,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5月参加工作。

1983年5月--1985年1月 任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农经站会计;

1985年1月--1989年12月 任江苏省洪泽县高涧乡政府办事员、党委秘书;

1989年12月--1994年1月 先后任江苏省洪泽县高涧乡宣传委员、党委委员(副乡级);高涧乡组织委员、党委委员;高涧乡副乡长、党委委员(其间:1988年9月--1990年7月参加省委党校行管专业中专函授学习);

1994年1月--1995年1月 任江苏省洪泽县仁和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

1994年12月收录用为国家干部;

1995年1月--1996年3月 任江苏省洪泽县仁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6年3月--1996年12月 任江苏省洪泽县仁和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其间:1993年8月--1996年6月参加中央党校经济专业大专函授学习);

1996年12月--2002年9月 任共青团江苏省淮阴(淮安)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2002年9月--2004年12月 任江苏省金湖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其间:2001年9月--2002年12月参加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4年12月--2011年6月 任江苏省涟水县委副书记(2009年8月明确为正处级);

2011年6月--2011年7月 任江苏省涟水县委副书记、县长人选;

2011年7月--2015年1月 任江苏省涟水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

2015年1月--2015年2月江苏省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

2015年2月-- 江苏省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

刑事申诉状【篇一】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

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2.证据材料 份。

刑事申诉状【篇二】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

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就剥夺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一句。《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

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

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按原法院的认定‚认罪从轻,不认罪从重‛,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

十一、‚抗拒从严‛不等于‚抗拒从重‛;‚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抗拒从严‛是相对于‚坦白从宽‛而言的,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从严‛的本意并不是‚从重‛,而是‚不从宽‛。至***年***月***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2010年最高法

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从宽‛的政策和‚从轻‛的奖励。根据《意见》的解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拒不认罪‛,同时规定‚拒不认罪‛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

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拒不认罪‛,不受‚从严处罚‛,更不应该‚从重处罚‛。

十二、‚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违反‚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罪行法定‛原则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可以重判。

‚适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平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当平等的适用刑法。平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罪罚相适应‛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从重判处,即‚罚当其罪‛。审判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的非犯罪行为均不受刑罚处罚。‚刑罚相适应‛原则涵盖了禁止违法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内容。

一审判决以‚当庭拒不认罪‛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从重处罚‛判决明显不符合‚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该判决同时违反刑事审判三项基本原则,应依法认定为错误判决,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对错误判决改判。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告知》第二条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本案由(2007)***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加以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故受理、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应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服刑人员拥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给予改判。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错误判决,给予改判。

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如果我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出现了偏颇或理解的不正确,请出于教育、转化的目的,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于我,本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一审判决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终审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家长会管理班级发言稿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家长会管理班级发言稿,希望大家喜欢。

家长会管理班级发言稿

各位家长:

首先感谢你们对学校工作和老师工作的大力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学校和我们班的31名学生向你们表示深深的谢意!说实在的,孩子的教育一直都是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把孩子培养成材也是家长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共同的愿望。学校召开家长会的目的就是让你们了解现代教育形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各方面表现,以便在以后对孩子的教育中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也希望和家长们交流孩子在家的表现,方便老师在教育孩子时做到因人而异。现在,我趁这次难得机会就开学四周来的班级工作向各位家长汇报:

一.班级基本情况:

(一)、学生情况:本班学生31人,其中男生21人,女生10人。大部分学生能做到文明守纪、爱劳动、讲卫生、积极参加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如班长刘音坊,样样工作都积极主动地去做。早上带领大家上早读课.。刘昕悦和刘音坊、孟雅婧能收好学生的家庭作业本,并督促没有完成的同学及时补上。宗政、王晋元课间能主动维持班级纪律。王金帅同学和值日生一起打扫卫生,工作十分细致。我们现在卫生都有专人承包,如扫帚的摆放由同学负责;教室的地面由同学负责;窗台的清洁由同学负责等,所以我班的卫生面貌大有改观,这都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

从开学到现在,一直表现很好的学生有

各个方面进步比较大的学生有

最值得表扬的是张智昊同学,他现在学习劲头十足,始终能按时完成作业,遵守各项纪律,进步是有目共睹的。还有吕春雷和张志远同学,以前作业经常不完成的,是办公室的“常客”,而现在却能上课认真听讲,作业及时完成,学习进步很大。在此我也批评个别学生,开学至今半年了,没有几次是作业能够完成的,课堂作业尚且如此,更别说是家庭作业了,因此学习成绩可想而知了。希望家长能重视起来。

(二)、本班存在的问题

1.我们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副课上总有学生管不住自己,不仅不认真听讲,还要影响别人;有学生会在课后不顾安全,玩动作激烈的游戏;有时他们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言行自由散漫,违反校规校纪……

2.学习方法不科学:具体表现在出力不少但效果不佳。没有养成预习和复习的良好习惯。

3.学习主动性还存在一些问题,一部分同学把学习当作任务来完成,而没把学习当成自己的事业,因此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

4.自信心严重不足:特别是一部分学习有困难的同学,由于学习落后,对学习失去兴趣,这要加强正面引导。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偏科现象,要引起重视。希望家长配合教育。

5、学生的一些良好习惯没有形成。个别学生,每次考试成绩都不太理想,实际上就是学习习惯差了一点,在校的表现如:早读到校后不能立即抓紧时间早读,上课听讲效果不好,课后作业没有按时完成。在家的表现如:周日等放假期间不能科学安排学习时间,学习观念不强。对此,我们老师会更进一步加强引导,希望家长能督促子女在家合理的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同时检查要跟上,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如果说因为工作忙等原因而疏忽了教育,一旦发生不良的后果,后悔就晚了。

二、我的工作思路

我的工作思想是:先教学生做人,后教学生做文。我认为,学生成长发展,做人是根本。学做人比做学问更重要。有人说,学校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是“正品”,才能欠缺是“次品”,身体不行是“废品”,心理不良是“危险品”,而思想不好是“危害品”。 而学生要想做一个正品,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班级氛围,使班级有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 ,形成班级的凝聚力。(举例,班干部选举)另外,我还经常教育学生要学会宽容别人,同学之间要和睦相处,要互相礼让,不要斤斤计较,犯错误不要紧,只要诚实,勇敢的承认错误,有错就改就是好同学,并告诉他们,老师不看你的过去,只要现在表现好,在老师眼里就是好同学,目的就是有意激励一些落后的学生,大胆去学习,思考,劳动。无论他们做得多么不完整,哪怕只完成了任务的十分之一,老师也很高兴,并鼓励他们继续努力来完成得更好。我认为,对于充满稚气的学生,不仅需要恰如其分的批评,更需要宽容与信任。并力求做到,使每一个学生都感到自己付出的努力能得到公正评价,使他们轻松愉快地融合在集体之中。良好的班风就是在这种融洽的师生关系中,在持之以恒的坚持中形成的。

三、对家长的几点建议

一说到关心孩子的学习许多家长一定会说我是很关心的,我每天都问孩子有没有做作业,在学校表现好不好,那是不是真正的关心呢 我看未必.也许有的家长会说,题目我自己都不会,叫我怎么教,对这些情况,家长应当怎样辅导孩子呢 ?

首先是热情支持.父母对孩子学习上的支持是多方面的,比如在家里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看电视时,尽量控制音量,不干扰孩子学习;孩子学习用的文具,书籍要给他们随时添置.同时在生活上注意孩子的衣食住行,使孩子时时感受到父母对他们的关怀。

其次是认真督促.由于孩子的自控能力差,父母心要的督促不能忽略.当遇到孩子放学后把书包一扔就去玩,或一边做作业一边听收录机,看小说,看电视时,父母就应劝导孩子,把孩子的注意力引导学习上来.

第三是仔细检查.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能看得懂孩子的作业,但也要仔细检查孩子的作业本,因为作业可以反映出孩子的学习情况.如果发现作业马虎潦草,乱涂乱画,甚至不完成作业,父母就要及时追问原因,要求孩子重新做好.这样,可以逐步培养孩子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习惯.

第四是积极配合.有些父母认为自己不懂,由学校去教好了,这种态度是不对的.正确的态度应是主动,经常地与老师联系,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倾听老师的意见,把孩子在家孩子们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教育。因为有你,我们的教学、教育工作才得以顺利地进行。相信各位家长会一如既往,继续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家长在家里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生安心、充分学习。平时不允许到同学家玩和做作业,因为每天4:30放学已经比较晚了,在一起做作业效率也不会高,还会养成抄袭、一边写作业一边玩等坏习惯;何况也不安全。周末在家,去同学家玩一定要经过双方家长同意,保证安全,同样也不要把作业带到同学家做。当然,在班级工作中,我肯定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希望家长理解、见谅,敬请各位家长提出宝贵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有什么意见、建议、要求,希望家长们多和我交流。

总之为了我们的孩子,让我们携起手来,相信有你们的关心和支持,再加上同学们的努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有更大的进步。衷心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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